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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借款被认定为诈骗的四个条件

来源:冠东财富


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使用虚件和财产证明、长时间未偿还贷款、虚构借款理由并恶意逃避债务、以及隐瞒事实手段和产生财产处分。骗婚罪成立条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实并骗取财物。虽然法律上没有骗婚罪的规定,但如果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并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以及存在隐瞒事实的手段,最后是产生财产处分的事实。而虽然是以借款的名义,但恶意逃避债务,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构成诈骗。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骗婚罪成立条件有什么?

1、法律上没有骗婚的规定,因欺诈而登记结婚也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感情不合可以向起诉离婚。

2、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实,假借结婚而骗取财物,事后携款逃跑,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建议及时报警。

3、骗婚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结婚的目的是什么,是结婚还是钱财。

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上没有骗婚罪的规定,因欺诈而登记结婚的行为也是有效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夫妻之间感情不合,可以起诉离婚。如果是以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结婚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借款被认定为诈骗的四个条件包括:使用虚件和财产证明贷款、长时间未偿还贷款、以虚构的借款理由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以及隐瞒事实手段,并存在财产处分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骗婚罪,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欺诈而登记结婚的行为仍然有效,可起诉离婚。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骗取财物,涉嫌诈骗罪,建议报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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