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专利检索、申请、维护、实施、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和合作发明管理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涉及专利管理的业务活动及相关流程。
第三条公司专利资源属公司机密,各相关部门需严格管理,严禁外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第五条组建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公司专利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公司专利的获得、处置需经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审批。公司专利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技术研究部门主导。
第六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报公司专利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执行。
第七条由技术研究部门安排专利管理人员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法律文书(如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等)、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三章专利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节专利检索
第公司的专利检索工作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公司的研发人员在进行产品开发时,应当向技术研究部门申请检索相关技术的现有专利。
第九条经专利检索后,对与现有专利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应当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调整,确保公司使用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技术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以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节专利申请
第十条公司职员、各部门需申请专利,应当向技术研究部门提交《专利申请表》,技术研究部门接到《专利申请表》后,应对技术创新性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技术研究部门通过对比文献的检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决定作出后,技术研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统一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四条技术研究部门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及商洽代理合作事宜。
第三节专利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技术研究部门与公司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联系,办理一切与专利相关的手续及缴纳年费和管理费用,并保存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联系材料及凭证。
第十六条研究部门认为某项公司专利产品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专利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专利。放弃专利的申请须专利决策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该项专利权放弃事宜。
第十七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变更专利权人的,需经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审批,并由技术研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节专利费用管理
第十专利前期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技术研究部门归集管理,报财务中心纳入公司研发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年费等管理费用由技术研究部门归集管理,报财务中心纳入公司研发费用。
第五节专利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的专利产品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标注位置可以由设计人员根据产品整体设计而定。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专利产品的包转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必须标注中文标注专利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该专利的专利号。
第六节专利许可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或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许可费用及相关条件由技术研究部门协商编制,报公司专利决策机构批准,及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及时报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转让或受让他人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专利转让合同,专利转让费用及相关条件技术研究部门协商编制,报公司专利决策机构批准,及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及时报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节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技术研究部门和法务部门,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第八节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
①国家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②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保存(所有资料应保存原件):
①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
②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
③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合作协议等;
④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
⑤参加的学会、协会及组织的章程和来往公函。
第二十九条建立公司专利信息数据库,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三十条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四章职务发明创造管理规范
第一节职务发明创造鉴定
第三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专利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让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十二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本条所称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公司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本条所称的“本公司”包括以本公司为临时工作单位。
(三)本条所称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节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调离公司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决定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向公司出具书面申明,申明已向公司提交发明创造全部底稿文件、严格履行保密和竞业义务、本发明创造为个人自行开发的成果,不存在抄袭行为。
第三节奖励与报酬制度
第三十六条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公司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奖励办法如下:
(1)专利级别分等级奖励办法: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3000元给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对每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作为公司收入进入公司专利奖励基金。
(3)本条例奖励的发明人,是指公司内部专利申请单上确认的发明方案提出者。
(4)如果发明人离开公司,不得将在公司中计划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后也可以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申请专利,公司可以按标准发放奖励,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前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按标准发放奖金。
第三十七条对形成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视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情况,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额外奖励。
第三十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部分报酬自企业取得相关费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有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协商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合作发明创造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本公司享有。
第四十条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应当与第三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订立保密协议,约定第三方履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要求就合作发明创造或委托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填写《专利申请表》,向技术研究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某某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