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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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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地区就近安置。入伍地是远郊区,但其配偶在市区工作的,可适当照顾,在其配偶工作地区就近安置。

2.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原在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转业干部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局、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接收单位应当妥善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转业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必须用于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将转业干部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4.、人事、劳动、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用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行政、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事业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由劳动、人事部门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

接收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核拨。

5.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6.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方面的转业干部外,人事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应在转业干部报到后,组织3至6个月的岗前培训。在培训期间,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规定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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